军职边方立功者,许纳银赎免,千百户、镇抚纳银一百两,指挥一百四十两,都指挥而上二百两,立功未完愿赎者,以递减。
边镇就各巡抚,两京各省就抚按衙门上纳还职,计立功满日支俸,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许纳银二十两授冠带义士荣身,内则呈部,外则告所在官司,上纳即给帖复其身,有违碍者不许诏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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